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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貸人的獨立審核職能

放債人的獨立審核職能

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《放債人條例》規管。

 

放債人牌照有效期為12個月,申請牌照續期須於牌照期滿前3個月內辦理。

 

一般情況下,持牌人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,以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,當中包括透過評估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系統的相關範疇(其中須涵蓋獨立審計職能)所存在的風險。

放債人的獨立審計職能的主要要求:

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 (持牌放債人適用):

  1. 持牌人應設立獨立審計職能。此職能應能與持牌人的高級管理層直接溝通,並應具備充足的專門知識及資源,以履行職責,包括對持牌人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進行獨立檢討。 (3.11)
  2. 審計職能應定期檢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 以確保制度有效。有關檢討內容應包括(但不限於)
    • 持牌人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、洗錢/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框架及風險為本方法的 應用是否適當;
    • 可疑交易舉報制度是否有效;
    • 合規職能是否有效;及
    • 負有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職責的職員的警覺性。(3.12)
  • 檢討的頻率及範圍應與其業務的性質、規模及複雜程度,以及該等業務所引起的洗錢/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相稱。在適當情況下,持牌人亦應尋求外界人士進行檢討。(3.13)

 

補充資料頁公司申請放債人牌照續期 (表格SIS-3), 第4.7條問題:

貴公司是否已設立獨立審計職能,以定期檢討 (a)貴公司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、洗錢/恐怖分子資金籌 集風險評估框架及風險為本方法的應用是否適當; (b)可疑交易舉報制度是否有效; (c)合規職能是否有效;及 (d)負有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職責的職員的警覺性?

 如「是」,誰人擔任獨立審計職能及多久會進行獨立檢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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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表

審核人員將透過遠端或面談方式進行獨立審核,工作範圍包括:檢視篩查紀錄、職員培訓紀錄、公司審核職能運作、可疑交易報告紀錄及個案分析;並抽查客戶檔案及交易紀錄。過程中會與客戶保持溝通,並最終撰寫審計報告。整個流程約需 3至4星期。